2021/12/21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05版:网事

短视频“曝光”注意底线 消费维权更需依法

随着互联网社交平台的发展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消费者买到瑕疵商品或对服务不满意时,都会通过发布短视频等形式进行维权,由此引发不少争议。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处理了一宗因为消费者发布短视频维权所引发的案件。该案中,消费者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商品,在找到商家退货遭拒后,一气之下在短视频平台上曝光了此事,随后被商家以构成名誉侵权为由告上法院,最终,法院驳回了商家诉求,认为消费者拍摄视频的行为是在商家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形,且事后消费者将相关视频删除,未构成对商家名誉的实质侵害。而此事在网络上引起了大量关注,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的网友对消费者维权的行为表示十分支持,网友“橘子”就表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处于弱势,维权是无可奈何的举动,坚决抵制不良商家。但也有网友觉得消费者应当注重维权的方式方法,不能提倡让商家“社死”的做法,否则结果只会两败俱伤,网友“新月”就评论道:“消费者在维权时更需要注意,应在不侵犯商家基本权益的前提下进行维权,这样不仅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同时也能维护好自身权益。”

无独有偶,漳州市民吴先生前几天就遇到了类似的事件,吴先生在漳州市区某商店购买了一件衣服,回到家后却发现衣服标明的材质与商家所告知的不符,便回到商店与商家理论,一开始商家不愿退货,但最后经过双方的沟通,达成和解。吴先生告诉记者,现在是法治社会,人人讲法懂法,如果不是黑心的商家,他会尽量和对方进行沟通,但如果遇到了蛮不讲理的商家,他也会直接求助市场监管部门,来帮助解决问题。对于用短视频等方式直接进行“曝光”的行为,吴先生表示并不支持:“短视频人人都可以拍,所以大家会想用这种形式来逼迫商家退款,但有时候这种行为只会让商家觉得消费者无理取闹,让双方的误会更深。”

而作为商家,漳州市区某餐饮店的老板徐先生认为,消费者如果觉得菜品不好或服务不到位,应当先与商家进行沟通,而不是毫无理由地拍视频进行所谓的“曝光”,这样的“曝光”只会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店铺产生误解,不仅会无缘无故让商家利益受损,更会使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产生信任鸿沟。

那么消费者在权益遭受侵害时,能否进行“曝光”呢?在“曝光”过程中又需要注意什么呢?对此,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的徐律师告诉记者,消费者应注意“曝光”的内容,可以“曝光”的信息包括个人购买的商品品牌、产品信息、不透露个人信息的支付凭证、产生纠纷的过程、消费者与商家协商的过程等不涉及隐私的信息。但如果随意“曝光”聊天记录,也有可能侵犯商家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故如若涉及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可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徐律师提醒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如果消费者发布的是与事实不符、侮辱性、诽谤性言论,从而使得商家的商誉有所降低,则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此时商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如若其未予理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徐律师建议,若消费者权益受损,可先与经营者沟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可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者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应当保存好合同、订单截图、购物发票、正当使用过程等重要凭证。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如果无法证明商品质量存在问题时,可以向当地质监部门申请鉴定;如果协商不成,一定要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切不可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解决问题,避免维权不当承担违法风险。

☉记者 陈嘉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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