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1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11版:读者

广场舞噪声扰民 莫“入法”了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的需求日益多元,广场舞成为公众尤其是中老年人青睐的活动方式。广场舞的广泛兴起,也伴生出一些矛盾和问题,其中噪声扰民的现象尤其突出。

正因此,多次全国“两会”都有将广场舞噪声扰民纳入法治规制的呼声。据报道,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稿拟于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近年来群众反映较多的广场舞噪声扰民、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等问题,草案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这次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对广场舞噪声扰民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无疑让广场舞噪声扰民“入法”又进了一步。

需要厘清的是,广场舞噪声扰民“入法”,针对的主体是噪声扰民而不是广场舞。广场舞噪声过大,的确会让一部分人生活、工作受到影响,对此进行管理和约束无可厚非。但话又说回来,广场舞本身没有错,一部分人跳广场舞的正当权益也不能被随意剥夺。如何处理好既有广场舞又不扰民这个矛盾,兼顾更多人的权益和感受,就是有关部门需要认真权衡和正确把握的现实问题。

民生无小事,管理须掂量。对广场舞噪声扰民不能简单地“入法”了之,更不能全部取缔,而要通过多方配合、多措并举予以规范和治理,这就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予以及时跟进。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好的场所跳广场舞,尽量回避居民区、人流聚集区、学校、机关等重要场所,这样可以大大消除广场舞噪声扰民的可能性和危害性。文化体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法规宣传和监管工作,正确引导和规范广场舞行为。像广州市对广场舞进行四限:限音量、限时段、限区域、限设备,这样的管理方法就值得效仿和推广。要将广场舞活动纳入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形成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区、乡村居民组织要营造友善和谐邻里关系,及时将广场舞噪声扰民引发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舒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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